杨某某等7人报名参加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兰卡威6日游,合同约定2024年2月11日出发包机由重庆直飞兰卡威,2月15日包机由兰卡威乘机直飞返回重庆,提供过渡酒店一晚。但是实际上航班出发后经停古晋机场,然后到达兰卡威欧博体育官方网站,返程亦经停古晋机场,次日到达江北机场。杨某某认为重庆某旅行社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包机由直飞变转机,不仅延长交通时间而且导致实际旅游时间变短,旅游体验差。此外,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过渡酒店。杨某某等7人要求重庆某旅行社赔偿2000元每人。双方协商未果,杨某某等人投诉至区文旅委。
区文旅委经调查,核实该航班涉及5个旅行社170余名游客,该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其他纠纷的化解。为快速化解纠纷,起到示范效应,渝中法院以旅游巡回法庭为载体,联合区文旅委共同诉前化解,并邀请同航班旅行社代表参与旁听。调解现场,重庆某旅行社辩称航班变更系客观原因,旅行社全程积极协调,且航班变更也增加了旅行社成本。渝中法院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建议赔偿金额并说明理由,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由重庆某旅行社赔偿杨某某等7人每人1300元损失并当庭兑付。该案后,其他旁听调解的旅行社随即以相同的方案与游客达成和解。
本案涉及游客170余人,渝中法院以“先行调解+示范案例”模式,通过与区文旅委联动调解、邀请旁听、当场兑付等方式,打造调解样本,发挥旅游巡回法庭的示范带动作用,将更多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重庆某旅行社将合同中约定的包机直飞变更为中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官兼顾双方当事人诉求,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及时提出调解建议,打开调解突破口,最终促成纠纷妥善化解。
2023年3月22日,余某某报名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老挝八日游。行程结束后,余某某认为重庆某旅行社擅自遗漏织布村、南俄湖两个旅游景点,且未达到旅行社宣传的服务标准,要求重庆某旅行社退赔费用483.06元并投诉至12345。重庆某旅行社辩称织布村已实际游览,南俄湖景点确实未前往,但是旅行社已经在游客签署的行程单中明确告知及地接导游口头说明情况,如遇景点关闭或道路维修则变更为友谊大桥或红木博物馆。旅程中南俄湖景区实际更换为友谊大桥,全团游客除余某某外均签字确认同意,余某某随团前往了友谊大桥景点。
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区旅调委通过多元解纷机制与渝中法院对接,渝中法院、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旅调委决定开展联合调解。调解过程中,游客坚持认为旅行社行程单中描述的“老挝最具特色的织布村”并未体现当地特色,旅行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景点关闭和道路维修,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从合同的全面履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等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调解。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建议双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重庆某旅行社退还团费261元,并就调解协议内容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渝中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依托电子送达平台进行在线送达。
本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凝聚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三方合力,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于当天作出裁定书并电子送达,快速化解纠纷。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专业机构,对各个旅游景点的情况应当提前掌握,旅行社制作的行程单、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重庆某旅游公司为募集某旅游开发项目工程所需资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重庆某旅游公司名义,以投资该旅游开发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息回报为饵,采用口口相传、宣讲会、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查,该旅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588.4万元,涉及人数38人。2018年9月,该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渝中法院经审理欧博体育官方网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重庆某旅游公司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重庆某旅游公司、黄某于判决生效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以投资旅游休闲度假区为名的违法犯罪案件。本案的“投资人”多为老年人,犯罪分子打着“疗养旅游”的名义,采用口口相传、宣讲会、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推荐投资理财产品,承诺高利息、高回报,致使多名老年人遭受经济损失。提醒群众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在进行旅游投资、消费活动时仔细甄别,以免上当受骗。
张某某与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期间,张某某自行报名参加当地旅游项目乘坐热气球。此后,张某某与旅游公司就参加项目外的旅游项目是否应额外签署安全协议书产生争议,旅游公司采用在到达酒店之前将游客提前驱逐下车、延迟交付入住酒店房卡的方式逼迫张某某签署协议书。张某某认为旅游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且侵犯游客的人格尊严,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渝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某某在旅程期间自行报名参加当地旅游项目乘坐热气球,违反双方合同中关于行程安排和参加项目的约定,属于自担风险行为,旅游公司对此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旅游公司采用在到达酒店之前将游客提前驱逐下车、延迟交付入住酒店房卡的方式要求张某某签署协议书,方法简单粗暴、有欠妥当,违反了妥善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张某某600元。
旅游服务合同中游客享有出行期间的消费自主选择权和出行自由,但不得随意违反旅行社关于行程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项的约定。对于旅游者自主参加“套餐外”的项目的情形,游客应提前与旅行社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并妥善遵守安全注意义务。考虑到热气球项目具有不同于一般性旅游项目的危险性,若游客选择参加该类项目,应明晰相关风险、签署相应安全承诺书并妥善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对于游客自主参加套餐外旅游项目的情形,旅行社亦应注重与游客进行妥善沟通和处置,不得借此侵犯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刘某、张某二人报名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越南双飞6日游旅游团,团费1960元每人,合计3920元。行程开始前一天,刘某、张某因故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后刘某、张某与旅行社就团费退费问题产生争议,刘某、张某请求退还全部团费,旅行社认为应按照尚未预定项目的费用进行退费,协商未果,刘某、张某投诉至区文旅委。
渝中法院法官联合区文旅委调解员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官首先告知旅游者相关法律规定,旅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在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的定义,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提供了部分已产生费用凭据,但因旅行社业务操作特殊性,未能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具体原始凭证,有待后续补充。为快速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建议按照合理比例退回相应费用。最终,经过磋商,旅行社同意退还部分团费合计2920元,双方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渝中法院法官于当日作出裁定,依托电子送达平台进行在线送达。
该案的成功化解为旅行社处理类似旅游纠纷退费问题提供了参考样本,带动化解类似纠纷数十件。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妥善保存与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交易的各类凭证,包括传真确认函、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聊天记录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应整理、提供损失凭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协助旅游者办理可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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